更新时间:2024-12-02 16:38:01点击:
2018年4月,当事人杨某某驾驶员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在沿钟山至望高国道323线某路段,与牵行经由当事人潘某某驾驶员配备欧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再次发生碰刮,造成二轮摩托车侧翻,导致潘某某伤势、欧某某当场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确认杨某某分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分担事故次要责任,欧某某不分担事故责任。
事故再次发生后杨某某只赔偿金了三万多元丧葬费就不愿再行不作赔偿金,欧某某的父母到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人法律援助,拒绝杨某某做出适当的赔偿金。经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该案件合乎法律援助条件,随指派该中心李律师主办案件,李律师在稿件涉及证据材料、理解涉及案情后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追究责任被告杨某某的民事赔偿金责任。主办律师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确认,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胜主要责任,不应赔偿金原告、丧葬费、误工费、赡养费、精神损失赔偿金总计二十七万余元,为欧某某的父母向法院驳回以上诉请。
庭审中被告杨某某坚称,此次交通事故原告亦有罪过,而且车辆也转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分担,自己早已向原告支付了三万多元,期望法院依双方罪过程度亦须给与公正裁决。最后,法院确认杨某某分担8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金二十二万多元。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钟山镇人,但事发路段为贺州市平桂区辖区,案件法院皆由平桂区人民法院,主办律师不辞辛劳逃难异地出庭诉讼,并为受害人行政处分获赔二十多万元,获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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